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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工商分局经济合同争议行政调解中心日前正式启动,同时房山工商分局与房山区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关于经济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宣布双方将携手共同调解处理经济合同争议。据了解,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企业间合同纠纷诉讼案件数量呈逐年递增趋势,给法院司法审判工作带来的工作压力日益加大。但另一方面,由于受行政调解的强制力和执行力的局限,合同争议在行政调解后得不到有效执行,导致工商部门的行政调解资源的实际闲置,影响了行政调解的公信力。为改善这种局面,房山工商分局与房山区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关于经济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规定了房山工商分局设立经济合同争议行政调解中心,专职负责本辖区经济合同争议的行政调解工作,同时明确了双方在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互衔接方面的相关程序。《关于经济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人民法院在经济合同争议立案前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工商分局经济合同争议行政调解中心申请调解或在立案受理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将委托经济合同争议行政调解中心进行行政调解,所达成的行政调解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确认;在非经人民法院委托而在经济合同争议行政调解中心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反悔起诉至人民法院的,房山区人民法院应当凭调解协议及时办理立案手续并安排资深法官负责相关经济合同争议案件的审理工作,在调解协议不存在本规定第七条规定及其他有关合同无效、可撤销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下,房山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据悉,房山工商分局与房山区人民法院携手共同调解处理经济合同争议的工作模式,在京城乃至全国工商系统尚属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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